加强湖北自考社会助学课程过程评价管理工作通知
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自学考试
社会助学课程过程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自考〔2017〕7号
各主考学校、助学机构:
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工作,提高社会助学质量,根据《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情况,现将进一步加强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过程评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社会助学课程过程评价工作材料报送时间
(一)实施社会助学课程过程评价的各主考学校在报送当次过程评价成绩前4个月,须按助学机构分专业将《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教学安排表》(见附件1)及考生名单的DBF文件或Excel文件报送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开展网络助学的主考学校须在报送当次过程评价成绩前1个月,将注册学习网络课程的考生名单及所报课程信息录入学业综合评价导入模板,并将DBF文件或Excel文件报送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
(二)主考学校实施综合测验2周前,须将《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综合测验实施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报送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并认真做好综合测验材料存档工作。
(三)主考学校在报送当次过程评价成绩前,应将过程评价成绩评定信息予以公示,并将《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成绩评定信息公示情况一览表》(见附件3)报送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
二、加强过程评价工作的日常管理
(一)加强对课堂面授的日常教学管理和督查,重点检查授课教师是否按照教学计划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包括授课进度,考勤记载,作业布置和批阅情况记录等。
1。授课教师须按教学计划完成学时任务,实际授课进度要与计划进度基本相符。
2。授课教师须按规定时间、地点上课,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
3。考勤记载要详实,并由授课教师或指定专人签字。具体内容应包括:专业及课程名称、准考证号、姓名、考勤记录(按时到课√请假△迟到○早退⊙旷课×,备注等)等,并作为课程学习成绩评定的依据。
4。授课教师要按照教学进度合理布置平时作业,有批阅或评价记录,并作为平时作业成绩评定的依据。
(二)加强对综合测验的管理,重点检查组织实施的情况。
1。采取课堂面授助学方式的,综合测验的命题、制卷、评卷等相关工作须由主考学校承担。
(1)主考学校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综合测验试题命制工作,题型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试题的题型一致;
(2)试卷应由主考学校按统一格式进行印制、装订和保管;试卷卷首样式统一(见附件4);接触试题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暗示或泄露试题内容。
(3)综合测验前要做好考场的安排;每个考场配备2名或以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保证测验正常进行,对考场纪律负主要责任;主考学校须派人到考场巡考,督促监考人员严格履行职责,并认真如实填写《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综合测验考场记录单》(见附件5)。
(4)综合测验结束,主考学校应及时组织评卷;评卷应严格按评分标准执行,相关评阅人应签名。试卷评阅符号和得分应准确易辨,不得随意涂改,凡涂改或修正处必须由责任人签名。
2。采取网络助学方式的,主考学校须统一组织综合测验,考场要求同课堂面授助学方式;并认真如实填写《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综合测验考场记录单》(见附件5)。
三、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规范管理落到实处
(一)主考学校要建立例行检查制度,对报送当次过程评价成绩的助学过程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检查过程中,应认真检查授课教师的授课进度,考勤记载,作业布置和批阅情况,如实填写《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教学检查表》(见附件6),并存档备查。
(二)省教育考试院将对各主考学校过程评价成绩档案及教学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省教育考试院抽查主考学校上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查实主考学校未按计划实施综合测验的,将不接受当次过程评价成绩。
(四)省教育考试院抽查学校课堂教学情况,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接受主考学校社会助学过程评价成绩,并按《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处理:
1。授课教师未按报备的教学安排表上课;
2。考生到课情况与考勤记载不符;
3。授课教师未按备案的教学安排表布置作业,或未记录作业布置和批阅情况,或记录与考生完成情况不符;
4。主考学校、助学机构或授课教师存在弄虚作假行为。